【罪成判監】前警司涉申房貸買樓瞞出租囚18個月 法官斥責被告貪心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11/29 17: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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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警司涉申房貸買樓瞞出租,今於區域法院就兩項欺詐罪被判監18個月。資料圖片

前警司龍少泉涉嫌申請購屋貸款計劃後,隱瞞將一個購入的單位出租,訛稱該單位供家人自住,詐騙政府及銀行批出購屋貸款及按揭貸款共約600萬元,期間收取租金逾116萬。被告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欺詐罪名成,今(29日)於區域法院判監18個月。法官沈小民判刑時指,政府對被告的資助實屬優待,只限制申請人不能將單位出租,被告在購入單位後亦毋須遷出宿舍,出租單位只是被告人貪心。

退休警司龍少泉(55歲)被控2項欺詐罪,控罪指他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,在購屋貸款計劃申請中,虛假地表示他於同年11月30日,交付愉景灣寶怡閣一個單位的空置管有權;以及沒有向庫務署署長呈報他與租客已簽訂租賃合約,涉意圖詐騙購屋貸款約207萬元。

另1項控罪指被告在同一期間內,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,並虛假地表示該單位由其父母居住,並將交易完成時取得該單位空置管有權,意圖詐騙並誘使滙豐向他發放按揭貸款390萬元。

法官判刑時指,政府對本案被告的資助實屬優待,只限制申請人不能將單位出租,被告購入單位後亦不用遷出宿舍,出租單位只是被告人貪心。法官續指,被告首先以欺詐手法詐騙政府,其後行使虛假文書,屬嚴重罪行,判以緩刑並不適合。

法官又引述被告的醫療報告指,被告心臟有洞,但未致危害生命的階段。法官考慮到被告願意交回逾116萬租金得益,亦因此失去逾300萬的長俸,加上被告背景良好,故以2年作為量刑起點,減刑至18個月,並須於21天內歸還涉案逾116萬元。

案情指,被告於2016年9月28日,購入愉景灣一個連租約的物業。翌日被告根據購屋貸款計劃向庫務署申請貸款,並向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申請按揭貸款。政府及滙豐遂於同年11月30日,分別向他發放購屋貸款約210萬元及按揭貸款390萬元。

被告申請貸款時分別向庫務署及滙豐訛稱,將於11月30日獲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,而其父母將居於該物業。惟其父早於1991年離世,其母亦一直居住在公屋。在購入單位後,被告與妻子繼續居於警察宿舍內,涉案單位則租予1名租客,期間在租戶遷走後,龍再將單位出租。龍於2016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間,共獲取租金收入共逾116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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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